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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、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
时间:2019年10月14日信息来源:本站原创点击:

 

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、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






各省、自治区、 直辖市卫生计生委、中医药管理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:

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深化”放管服”改革的重要部署,在医疗领域持续优化审批流

程、提高审批效率,更好地发挥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作用,根据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<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

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〉的通知》,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、医师审批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

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(含中医药主管部门,下同)要把推进医疗机构、医师、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作为深化医疗

领域“放管服”改革的重要抓手,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,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, 缩短审批时限,提高审批效率。2018年6

月底前,全国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i ]根据电子化注册管理情况,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制

作样式和技术要求,组织印制和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。

二、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

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,医疗机构可以

病理诊断中心、医学影像诊断中心、

医疗消

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、病理诊断、医学影像、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。卫生健康行政部i ]可以将该

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,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“协议”。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应当符

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,具备医学检验、病理诊断、医学影像、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。

三、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

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、个体I商户名称登记和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

监管部门]的沟通衔接,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i ]提供有关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信息。卫生健康行政部i ]应当根据营利

性医疗机构的申请,出具其医疗机构名称信息的证明材料,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正常执业运营提供便利。

四、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

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]应当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,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,一律取消;可以通过与其他

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,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。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,不再提供验资证明,申请人应当对注

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。

五、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“两证合-”

除三级医院、三级妇幼保健院、急救中心、急救站、临床检验中心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、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,举办

其他医疗机构的,卫生健康行政部门]不再核发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,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。在申请

执业登记前,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,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、功能定位、服务

方式诊疗科目、人员配备、床位数量、设备设施等事项。在申请执业登记时,申请人应当提交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

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t项规定的材料(不含验资证明)。卫生健康行政部i ]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,应当对申请

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,并按照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;审核合格的,发给《医疗机构

执业许可证》;审核不合格的,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。

六、合并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

根据《母婴保健法》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,妇产科医师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,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

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,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。

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]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、医师的审批工作,按照本通知要求,结合实际细化出台配套实施细则,做

好政策宣传解读,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办理流程,力争让相关机构和人员胁事只进一-扇门、最多跑一

次。

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

2018年6月1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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